围棋裁判规制
行棋
1、已由赛会确定先后手的比赛中,如开赛后拿错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许改正。超过10手棋之后,一律不予改正。此后的编排工作以原先赛会确定的为依据。
2、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下两着,判第二着无效并警告一次。
3、棋子离手,表示着子权完成。完成着子权后,再将棋子拿起下在别处,称为悔棋。发生悔棋时,由对方于下一手着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为有效。悔棋无效,判棋子放回原处,并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于棋盘,经对手同意后,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裁判长裁决。
4、在使用计时器的比赛中,须于着子之后才能按计时器。着子之前或与着子同时按计时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
5、比赛途中如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无法确认原处时,允许挪子于双方一致认可的点。如果双方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移动之子挪至合理点、移动之子有效、和棋、重赛、双方均负。
采用电脑进行积分编排的比赛,由于编排时成绩一项不可空缺,不能判双方均负时,允许采取抽签办法决定轮次的编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证据,则应判移子者为负。
6、比赛中,因非对局双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乱,经复盘,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复盘次序继续比赛。如果无论如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裁判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和棋、 重赛、双方均负。
双方均负之后的抽签,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的原则处理。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中散乱了棋局,允许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提子
1、下子后,误提对方有气之子,判误提者警告一次,将有气之子放回原处。2、下子后,未提或漏提对方无气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并提取无气之子。3、劫争须找劫材时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无效,弃权一次并警告一次。
禁着点棋子下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全局同形再现是妨碍终局的唯一技术性原因,原则上必须禁止。1、禁止单劫立即回提;2、禁止假生类多劫循环,黑A位提劫为假生。3、原则上禁止三劫循环、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两子等全局同形再现的罕见特例。根据不同比赛,也可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如无胜负、和棋、加赛等。图4为本款所涉及的特例。
终局1、轮到着手的一方提议终局,随之放弃着手。如果对方不同意就此终局,则应允许对方着子。放弃着手方随即恢复着手权利,对局重新开始,直至双方一致同意终局。2、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如果盘上尚留有可争之点,其归属按双活方式处理。3、 双方已经确认终局后,一方或双方即使又发现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许重新开始对局。例如图6黑A之类的有效手段。4、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对局双方意见必须一致。如有争议,重新开始对局,由认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实战解决。
计时
1、赛场和住地分离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小时(含),超过这一时限判负。未超过这一时限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加倍扣除。暂停后续弈时迟到,一律打开计时器进入自然计时状态,但不设迟到判负时限。
2、赛场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处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这一时限判负。其他规定同上款。
3、双方迟到应按以上两款分别处理,直至判双方负。关系到下一轮抽签时,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原则处理。
4、在不设规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很短的快棋比赛中棋手迟到,应实施按时缺席读秒。棋手在读秒过程中入座,允许参加比赛。如读秒过程告终,棋手即自动失去该局参赛资格。
5、读秒至后1分钟超时而未着子,原则上应按判负裁决,但经读秒方申请,也可视为放弃着手权使用虚着,改判弃权一次,允许续弈,继续实施原先读秒方式。
6、提子是着手的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着手,必须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钟,违者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读秒过程中出现提子,仍视全部提清为着手结束,应照常读秒。
7、读秒期间棋手在对方思考时间之内离席,须征得裁判员许可,每局仅限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离席,一律照常读秒。
8、比赛开始之后,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读数总和的误差超过每小时2分钟(含)的,应立即更换计时器,并参照双方已用时间按比例拨正时间。误差小于此数的,可以更换计时器但不改拨时间。单方面的时间读数改拨,须经裁判长的认可。
9、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应将前半段双方用时记录在案并经对局双方确认。续弈时如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并且找不到前半段双方用时书面记录时,前半段用时判为双方均摊,对执行裁判员另行教育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