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遍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1.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覆盖物以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1.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拍身边缘上的包边应无光泽,不得呈白色。
1.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1.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1.5定义
1.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1.5.2“球处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1.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1.5.6“不执怕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1.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1.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超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1.6合法发球
1.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