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文森村的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将林道清、芦春女抓获。
据海口公安机关通报,警方在海口市秀英区文森村当场查扣“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牌子食用油93088.3升、原料油10余吨、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共计330公斤,食用油塑料包装瓶263314个及记账本、发货单等票据一批。
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牌子食用调和油中未检出花生种属特异性基因Arah1。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食用调和油总计金额为117.37万元。
辩称不构成犯罪
“我在公司只负责买菜、做饭等事务,并未参与具体的生产业务。我对生产的具体流程,加了什么添加剂等情况不知情。”芦春女在法庭上辩解。
法院审理查明,林道清、芦春女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24日,二人出资注册成立海南厨来香公司,芦春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后勤及财务管理工作,并非只负责买菜、做饭等事务。因此,法院认为芦春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检方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达117.37万元的事实,林道清辩称,起诉指控的销售数额不属实,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只添加过一次香精,卖了5000元;所用原料均为合格食品原料,检察机关指控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不成立。
经查,检方指控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为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而该鉴定意见书是以公安机关查扣的厨来香公司的送货单作为鉴定报告的依据,因无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厨来香公司的送货单标明的数额为实际销售数额,且无证据证明送货单中的产品均添加有香精,法庭终认定,林道清生产、销售假冒花生油数额为5000元。
法院认为,林道清在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在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院认定林道清在其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中所添加的花生油香精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