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8月,毛泽东在《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中更加详细、全面地阐述了“中西医结合”思想。他指出,“要以西方的近代科学来研究中国传统医学的规律,发展中国新医药学。”“要把外国的好东西都学到。比如学医,细菌学、生物化学、解剖学、病理学,这些都要学。也要把中国的好东西都学到。要重视中国的东西,否则很多研究就没有对象了。”
1959年11月,刘少奇再次谈到中西医结合问题。他说:“中医是我们的传统医学,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瑰宝,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而且造就过许多医术高明的杰出人物。西医没有传入我国以前,我们中国人还不是全靠中医药治病。将来,我们的中医中药也会在西方推广开来,到那时他们就可以叫西中医结合了,就像我们现在叫中西医结合一样。”不难看出,刘少奇不仅肯定了中医应有的历史地位,而且还预言中医药学必将会走出中国,走向世界,为世界医学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正是在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下,我国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起步迅速,创新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向前发展。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问题的重视,对相关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为新中国的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几十年后,一位老中医在评价当年新中国的中医政策时感慨地说,新中国卫生工作方针的制定,使广大“中医获得了新生的希望”。
中国共产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具体措施
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卫生行政部门曾出现过限制中医发展的思想和措施,但在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和引导下,全社会正本清源,逐渐统一了要重视、发展中医药的思想认识,党和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中医药事业开始走出争论,迎来了较大的发展机遇。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和规范
为了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促进发展,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中医管理机构的建设。1952年,在卫生部医政局内设立了管理中医的行政机构中医科;1954年,卫生部设立了中医司。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相应地设立了中医处,地、市卫生局设立了中医科,有些县卫生局还设立了中医股。
为了给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开始了相关建章立制工作,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法令、条规。1951年5月,卫生部发布了《中医师暂行条例》和《中医师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1月,分别发布了《中医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医诊所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下达了《关于组织中医学会的指示》和《关于组织中医进修学校及进修班的规定》;1954年7月,卫生部向中央递交了《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请示报告》;1956年3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改进中医工作的报告》,同年4月,下达了《关于开展中医带徒工作的指示》;1958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改进中医工作的报告》、《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可以说,虽然初有的法规有限制中医发展之嫌,但经过党和政府的及时干预和引导,后来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有力保障了中医药事业的健康、科学、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