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财产争执 再婚前书面约定
老年人再婚的突出烦恼是因彼此子女对他们财产的态度,导致其不得安心。
2008年元月,72岁的濮诚与比自己小4岁的关兰萍再婚。濮诚的子女提出,如果父亲去世,房子须由男方子女继承,继母须无条件搬走;关兰萍子女也提出,母亲的数十万元积蓄只能独自花费,若母亲去世,所剩积蓄须由女方子女继承。终双方闹得不可开交。2011年11月,两位老人无奈离婚。
点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婚老人如事先订立书面约定,由于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既可使各自子女放心并避免争执,也可以使老人的婚姻与养老不必受各自子女的牵制和影响。
精神赡养 花钱奖励大可不必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赡养的主要矛盾更大程度体现在精神层面上。
年逾七旬的蒋令芳夫妇共有3个子女,由于各种理由很少回家看望父母。“谁常回来看看就可以得到奖励!”老两口无奈推出了一个“家规”,可效果并不好。2011年11月,两位老人选择了诉讼,诉求只有一个:让子女“常回家看看”。
点评:一方面,给父母精神慰藉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另一方面,“常回家看看”是传统美德。这种美德也为法律保护,如《民法通则》第七条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